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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孜无请求权与有请求权的区别?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的请求权,但因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由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可以看出,与有请求权第三人不同,无请求第三人在本诉中通过辅助原告或者被告一方而存在,因此不是完全的诉讼当事人,不具备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北京要债公司

与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相比,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无请求权第三人并没有向原告、被告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只是以自己的名义辅助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第二,无请求权第三人无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和解和申请执行;第三,只有当案件判要求无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的,方能享有案件上诉权。

司法实践中,作为无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有以下几类:(1)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2)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3)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时,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4)债权人依照合同法有关撤销权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5)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6)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7)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8)当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9)当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


拉孜县位于西藏自治区西南部,念青唐古拉山西部,东连萨迦县,西南接定日县,西靠昂仁县,北邻谢通门县。拉孜县历史悠久,地域开阔,交通便利,是日喀则地区西部七县必经之要塞,是日喀则西部大县之一,具有重要的地理位置和战略地位。拉孜县高原奇特多样的地形,地貌和高空空气环流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形成了日照强烈,气温较低,温差大,雨水集中,干湿明显,冬春季少雨雪多大风的气候特点。五年气候可分为冬半年、夏半年、冬不太冷、夏不太热、日变化天、年变化小,春秋季气温升降缓慢,雨热同季,燥旱同季,冬春干燥且多大风,年平均气温为7.0。因高原奇异多变,气候、降雨量极不稳定,1980年降水量最多,达355.1毫米,1982年降水量最少,史有122.9毫米,全年降水百分之九十集中在6月至9月份,年降水天数平均为70天,日最大降水量为36.5毫米,冬春季节干旱严重,极不降雨雪,全年最多风向为南风,多集中在当年十月至次年四月中旬,年平均风速为3.1米/秒,最大风速曾达20米/秒,由于年日照时数高,风多风大,降水偏少,气候极为干燥,相对温度只有百分之四十,而空气温度仅为百分之十四。